河南商丘,一对姐妹在父亲因车祸离世整整两个月后,才从邻居口中得知噩耗。而刻意隐瞒消息的,正是她们的三位亲姑姑。父亲去世后,姑姑们不仅没通知年过八旬的爷爷奶奶,更特意打电话骗姐妹俩“父亲只是身体不适,春节别回来了”。姐妹俩知情后,匆忙赶回,面对的只有办完的丧事和空荡荡的家。更让她们心寒的是,父亲留下的价值百万的房产、存款、车子,已被三位姑姑私下“分完了”。大姑说“是二姑的主意,你爸生前意思”。二姑咬定“我们照顾他多,该拿”。三姑心虚“钱拿得扎手,老梦见大哥叹气”。可谁也拿不出白纸黑字的遗嘱,姐妹无法接受,遂提起诉讼。 据悉,2025年1月6日,蔡国强(化名)因车祸不幸离世,身后留下了包括市区房产、存款、车辆等价值超百万的遗产。 蔡国强年过八旬的父母蔡爷爷、蔡奶奶尚在,并与前妻育有两女,长女蔡小雅28岁,次女蔡小雨20多岁。 姐妹俩自幼父母离异,主要由爷爷奶奶在胡同老宅抚养长大。尽管与父亲蔡国强及三位姑姑蔡某芳、蔡某霞、蔡某英关系不算十分亲密,但逢年过节仍有走动。 1月12日,蔡小雅接到三姑蔡某英电话,被告知“父亲身体不适需要静养”,建议姐妹俩春节不必返乡。此时,蔡国强已离世6天。 3月中旬,蔡小雅从邻居处意外得知父亲早在1月就已去世并已办完丧事。姐妹俩如遭雷击,匆忙赶回商丘。 家中只剩空荡老宅和邻里议论。更令她们心寒的是,父亲蔡国强的所有遗产,已被三位姑姑私下协商“分配”完毕。 据大姑蔡某芳透露,二姑蔡某霞分得房产和工资卡,份额最大,三姑蔡某英分得车辆折价款,她自己仅分得部分现金存款。 大姑蔡某芳承认遗产分配存在,但将主要责任推给二姑蔡某霞,声称“大哥生前就有这个意思”。她本人仅分得现金,似有委屈。 二姑蔡某霞态度强硬,坚称分配“合法合理”,是“我们三姐妹照顾大哥这么多年,这是他该给我们的补偿”。 当被质问为何隐瞒父亲死讯及祖父母、侄女时,她仅承认未及时通知老人是“过失”,仍强调遗产分配是“哥哥的遗愿”,但未能提供任何书面遗嘱或有效证据。 三姑蔡某英态度矛盾,坦言“钱拿得扎手”,甚至梦见大哥叹气。她出示了家族群聊记录,显示二姑曾多次强调“这是大哥最后的安排”,但同样无法提供证明遗愿存在的实质凭证。其内心似有不安。 82岁的蔡爷爷在得知儿子死讯竟被女儿们隐瞒,且遗产被私分后,遭受巨大打击。邻居反映他情绪崩溃,反复念叨“我儿走得不明不白”,终日闭门不出,对着儿子照片老泪纵横。 最近,蔡小雅、蔡小雨姐妹无法接受父亲离世被隐瞒和遗产被私分的事实,已向法院提起诉讼。 那么,从法律角度,这件事如何看待呢? 1、三位姑姑私自分割蔡国强全部遗产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? 《民法典》第1123条规定,继承开始后,按照法定继承办理;有遗嘱的,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;有遗赠扶养协议的,按照协议办理。 本案中,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存在有效的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。因此,必须适用法定继承规则。 结合第1127条规定,蔡国强无配偶,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:女儿蔡小雅、蔡小雨以及父母蔡爷爷、蔡奶奶。三位姑姑作为蔡国强的姐妹,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。 在蔡国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健在且未明确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,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三位姑姑,根本无权启动遗产继承程序,更无权私下协商分割遗产。 三位姑姑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越权处分,严重侵害了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法定权利。 因此,该私自分割遗产的行为自始无效,遗产应当重新在蔡小雅、蔡小雨以及蔡爷爷、蔡奶奶四人间平均分配。 2、姑姑们声称的“父亲遗愿”能否成立有效遗嘱并取代法定继承? 《民法典》第1134-1139条对遗嘱的形式有严格要求。其中自书遗嘱,要求亲笔书写,签名,注明年月日。口头遗嘱,要求仅在危急情况下,两个以上见证人。 本案中,姑姑们反复强调的“大哥生前意思”、“大哥最后的安排”,仅仅是一种口头上的陈述或意愿表达。根据法律规定,仅有口头的“遗愿”,即使真实存在,也绝不等同于一份有效的遗嘱。 但是,姑姑们未能提供任何符合上述法定形式要件的书面遗嘱,三姑展示的家族群聊记录,仅能证明二姑在群内宣称过“这是大哥最后的安排”,但这不是遗嘱本身,最多算是一种事后声称,不具有遗嘱效力。 3、三位姑姑隐瞒蔡国强死亡信息或侵害了姐妹俩等祭奠权益。 《民法典》第990条规定,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,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、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。 作为死者的直系血亲,蔡小雅等人享有在亲人去世后及时知悉噩耗、参与丧葬仪式、表达哀思的基本人身权利。姑姑们故意隐瞒,严重侵害了这些权利,给亲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。 故,蔡小雅等人有权向三位姑姑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等。 对此,大家怎么看?